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,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,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,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,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案例分享:
不起诉决定书(焦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)
2011年6月,灌云县××银行××支行信贷员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作为副调查人,在王某甲、张某某、王某乙、陈某某、王某丙五户联保贷款过程中,未依法认真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及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、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下,就在钱某某(已判刑)提供的调查报告上签名,违法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王某甲、张某某、王某乙、陈某某、王某丙发放贷款140万元(贷款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—2012年10月20日)。2012年12月30日,140万元贷款本息均还清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1.户籍证明等书证; 2.证人王某甲、钱某某、张某某等证言; 3.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供述和辩解。
本院认为,焦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自首情节,且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免除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。(本书涉及相关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)